计生奖扶服务
发布时间 : 2023-11-30发布人: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申请条件: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持 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 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 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 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注:1976 年 1 月 1 日之后 (含当日) 出生的男性,1981 年 1 月 1 日以后 (含当日) 出生的女性,没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不享受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每人每月80 元发放。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且未年满 14 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 领证之月起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按 5-20 元发放。夫妻双方有 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单 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所 在地政府发放。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及专项补助
特别扶助:我省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 个子女;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或死亡。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 1050 元,其中年满 60 岁的发放护理补贴 200 元/月/人。
专项补助: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 发放每户 10000 元专项补助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