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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党规学习要点

时间:2016/06/29 11:28:00来源: 作者:点击:
 

 

后勤服务集团党规学习要点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知识要点

1201510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2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要点

42003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现在的修订版于20151018日印发,自201611日起施行。

5、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6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7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8违纪种类(以下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1)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4)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5)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6)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9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0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1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1)改组;

  (2)解散。

13、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15、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6、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7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0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23、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4、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6、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7、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上述第25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30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31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32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33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34、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上述第32条)减轻处分的规定。

35、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7、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8、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9、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40、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1、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4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3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5、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6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7、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48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49、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50、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51、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52、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5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5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5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5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57、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58、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9、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60本条例总则适用范围: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4)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5)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6)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7)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9)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10)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11)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12)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②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③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14)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15)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1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7)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18)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19)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③包庇同案人员的;

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⑤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20)组织迷信活动的。

21)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23)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24)故意为上述行为(上述第(22)(23)点)提供方便条件的。

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2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2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2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4)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5)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

6)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7)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③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8)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9)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1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11)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12)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③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④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16)党组织有上述(14)(15)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1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19)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20)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21)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2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23)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24)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25)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2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2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28)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63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1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经商办企业的;

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⑥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1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15)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17)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1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2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2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

25)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2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28)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3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31)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②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32)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

3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②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3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35)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64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1)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③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④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⑤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⑥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⑥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8)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65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3)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①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②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③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6)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⑤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0)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11)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1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1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1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言)。

1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16)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66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67、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68、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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